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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204问:危难救助义务的主体有哪

民法典200问之第204问:危难救助义务的主体有哪

危难救助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答:《民法典》规定了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 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救助义务主体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 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有救助义务的主体。目前,我国有关救助 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消防法》第 44 条第 4 款规定: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 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规定: “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 绝紧急处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发生事故的车辆 驾驶人、交通警察、医疗机关对受伤人员的抢救义务。《海 商法》规定了船长的施救和救助义务。《民用航空法》第 48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 施......”以及《民法典》第 802 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 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负有保障义务的主体。《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 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3.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基于特定关系存在的救 助义务,如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 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