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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45问: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催缴物

答:正确。物业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
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属于定期给付之债。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依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判令超过诉讼
时效部分不予支付。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