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0问之第74问:甲给乙发送了一条短信称:
所属分类: 走进星空 发布时间:2022-01-27 10:00:31
答:乙的承诺无效。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 应即时作出承诺,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 内到达。本案甲在短信中明确乙承诺的期限为 3 日,而乙 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作出的承诺,属于承诺的迟到,乙 的回复只能视为向甲发出的新的要约。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 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到达。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 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