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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94问: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

答: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

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主合

同当事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

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

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

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

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

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

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

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

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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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