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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02问:某公司为解决通行的问题

答: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你的陈述,你和某公司之间

订立的是合同属于有偿利用供役地合同,如果某公司在约

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

用,你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供役地合同。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

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