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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05问: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

答:不是。解除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可以

无限期地享有解除权,不可滥用权利损害相对方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 564 条的规定,法律对解除权的期限进

行了设定,要求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权利,这是因为,如果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交易安全,故对解除

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时间限制,以此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值得提醒的是:①《民法典》第 564 条相对于原《合同法》

第 95 条规定,增加了解除权 1 年的除斥期间,在解除事由

发生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提出,否则解除权将

归于消灭。②不论是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还是法定的

解除权行使期限,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

长,解除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该权力将归于消灭。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

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

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

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