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0问之第110问:业主是否可以以不需接受
所属分类: 走进星空 发布时间:2022-06-22 08:45:47
答:不可以。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能以不需接受物业服务
为由拒交物业费。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
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
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
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
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
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
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