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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10问:业主是否可以以不需接受

答:不可以。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能以不需接受物业服务

为由拒交物业费。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

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

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

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

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

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

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