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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11问: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建设工

答: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

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

分包。以上几种情况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

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

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

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

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