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
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
分包。以上几种情况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
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
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
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
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