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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14问: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

答: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总

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

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

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

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

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

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

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