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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68问:经营连锁水果店的王先生

答:《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就

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

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

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

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

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

的解决人管理遗产,导致遗产损失惨重的情况。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

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

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

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

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

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