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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79问:幼儿园的小朋友在校学习

答:这需要分两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到人身损害,根据

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

错,由上述单位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了自身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到幼儿园、学校、其他

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

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

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