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需要分两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到人身损害,根据
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
错,由上述单位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了自身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到幼儿园、学校、其他
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
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
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