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当生产召回等补救措施,对未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不力造成扩大者、销售者发现投
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损害,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
关联发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
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
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
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