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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95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答:《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即抛掷物 品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经公安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当然,“可 能加害”的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 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如果未采取 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 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 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 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 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