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案例

委托人涉嫌参与多起抢劫案

       案件领域:刑事辩护类案件,抢劫罪
       2017年2月以来,胡某与他人组成团伙,共谋以“仙人跳”的方式诈骗、抢劫牟取非法利益。具体分工为:于某招揽人员、统一筹划、传授“仙人跳”的具体方式、进行人员分工、管理分配违法所得,王某等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发布虚假招嫖信息,胡某等人假扮卖淫女上门骗取被害人嫖资,尚某、杨某、黄某等人在现场接应,对意识到被诈骗而追索自己财物的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使用凶器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继续追回自己的财物。该团伙先后作案4起,抢劫现金人民币共计1100元。胡某作为该团伙犯罪分子之一,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已被批准逮捕。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胡某家人找到我所为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进行辩护。
       本案涉及罪名为抢劫罪,团伙共作案4起,系多次抢劫,本案的其他参与人均受到了刑事处罚,主犯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胡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如果被判处刑罚将对其日后的教育、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想要不受任何刑罚难度较大,这极为考验代理律师的案件梳理能力和专业辩护能力。
       本案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犯罪嫌疑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胡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有悔罪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
       律师对法律的适用标准掌握清晰,指明胡某为从犯,且参与作案的时间较晚,与前期团伙的抢劫案件没有关联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某参与了前几次抢劫,仅凭口供无法推断事实,再加上胡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樊江培律师从多个角度入手,充分证明委托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听取了樊江培律师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胡某决定不起诉。
拿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胡某及其家人感激涕零,对樊江培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非常满意和感谢。该案当事人胡某因年少无知,加之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对其疏于教育,才导致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事发后,其本人已经非常悔恨,并已经受到严厉的处罚,留下了深刻教训。根据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待未成年人,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该案中,各级公权力机关及代理律师均贯彻了以上指导思想,以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教育。但要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依然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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