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专栏

毛某某十级工伤赔偿案,裁定中赔偿金额不含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特221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岸劳仲委)作出的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102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公司称:1.请求判定**公司与毛**不存在劳动关系;2.撤销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1024号仲裁裁决书,判定**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及理由:**公司与毛**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毛**辩称:南岸劳仲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毛**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南岸劳仲委作出南岸劳人仲案字(2020)第1024号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884元(6814元/月×6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20442元(6814元/月×3个月),住院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62946元(陆万贰仟玖佰肆拾陆元整);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62946元(大写:陆万贰仟玖佰肆拾陆元整)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根据南岸劳仲委查明的事实,2020年7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0]9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载明:毛**在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南岸区“茶园组团B分区项目(B44-1、B48-3、B44-2)一期总承包工程(标段一)”从事木工工作,于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在该工37号楼支模作业,用手提锯锯木料时被割伤左手食指。经重庆长城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食指末节不完全断伤。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出具南岸劳初鉴字(2020)587号《初次鉴定结论书》,毛**所受伤情鉴定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毛**受伤后在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14天,毛**系**公司工伤参保职工,伤后未回公司上班。
......
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