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专栏

游某某九级工伤赔偿案,受工伤时已满46岁【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特410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游**,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渝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797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本案不能扩大到对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适用终局裁决规定;2.本案仲裁金额超过了终局裁决规定的金额,故不应适用终局裁决。
游**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游**在申请人承建的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北大资源二期项目下班后,搭乘电动自行车回工地宿舍途中,行驶至悦复大道悦来小学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游**受伤后在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0天。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游**受伤性质为工伤。2019年1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游**伤残等级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游**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渝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797号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4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98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6636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240元、住院护理费24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申请来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
故申请人针对仲裁裁决类型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